“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
[内容摘要]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这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虽然慈溪出台的《办法》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做法是具有一定法理基础的。比如,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面前,性侵罪犯的隐私利益应受一定限制;而'梅根法“的背后反映的是国家所面对的伦理选择与基于社会防卫理论,寻求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平衡等。应当肯定慈溪实践先行探索的意义,并不断完善该制度,为将来可能的全国性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罪犯信息 梅根法案 性犯罪登记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及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我国首次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地方性探索。《办法》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形成了很多争议,因此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罪犯身份信息的做法及其法理基础,值得仔细研究。
一、'梅根法案“的起源与发展模式
(一)美国'梅根法案“的起源与发展
性侵害犯罪在美国是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针对性侵害犯罪的预防方面,性犯罪者登记制度是较早为司法部门所采取的手段之一,也是最为普遍的法律措施。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最早建立性犯罪登记的州,其于1947年开始要求性犯罪者必须到当地的执法机关登记相关信息。而性犯罪者登记真正成为立法者迫切关心的议题始于20世纪80年度末、20世纪90年代初期,并且以当时所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为标志,这些案件几乎都是由有着性犯罪前科的人所实施的诱拐、绑架和谋杀案等。纵观美国关于性犯罪的立法,每一部法案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个令人震惊的针对儿童的性暴力侵害犯罪,其立法过程多表现为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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